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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添加時間:2020-07-17 09:57:59  浏覽次數: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發社科界創新活力,優化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現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明确以下規定。
一、簡化項目申請管理要求
1.精簡項目申請要求。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研究實際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團隊,申請時不再需要列出參與者。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不再需要專家書面推薦。取消後期資助項目申報成果須由三名正高職稱同行專家書面推薦的規定。
2.放寬項目申請人資格。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員,可以根據相關條件申請國家社科基金各類項目。在站博士後人員均可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再要求在職;其中在職博士後可從所在工作單位或博士後工作站申請,全脫産博士後從所在博士後工作站申請。
3.突出代表性成果評價。重點考察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評價和社會效益。重大項目申請人學術簡曆中所列承擔的各類項目情況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5項,與申請課題相關的主要研究成果數目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10項,子課題負責人相關代表性成果上限為5項。其他各類項目的前期相關成果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5項。
二、精簡項目過程管理要求
4.簡化變更批複程序。分類實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要事項變更申請:第一類,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責任單位、改變項目名稱、研究内容有重大調整、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國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問題的階段性成果出版發表等事項,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第二類,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預期目标的前提下,調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計劃、變更重大項目子課題負責人,以及因身體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請終止或撤銷項目,均由責任單位審批同意後按程序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第三類,調整各類項目的課題組成員,由責任單位直接審批。
5.明确項目延期和清理工作要求。各類項目原則上要求按照申請書中計劃完成時間申請結項,對按時完成項目且成果驗收達到優秀等級的負責人在申請新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予以适當政策傾斜。對逾期未完成的項目實行定期清理制,能夠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項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請。個别研究難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實無法完成的項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請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
6.精簡項目過程檢查。各省區市社科管理部門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國家社科基金各類項目中期檢查,針對關鍵節點實行“裡程碑”式管理,按照每個項目在研期間均隻進行1次中期檢查的原則,确定每個年度的項目檢查範圍,重點檢查研究工作情況和階段性成果。中期檢查結果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項目以責任單位自我管理為主,可以不進行中期檢查。
7.減少信息填報和材料報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含涉密研究項目)經費預算填報和中後期管理環節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科研創新服務管理平台”網上辦理相關業務,減少紙質材料報送,提高工作效率。
8.擴大委托鑒定範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研究成果的鑒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訊鑒定或會議鑒定的方式,分類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年度項目、青年項目、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和中華學術外譯項目等的最終研究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工作辦委托各省區市社科管理部門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重大項目一般采用會議鑒定方式,其他項目采用通訊鑒定方式,鑒定後的材料均報全國社科工作辦驗收審批。特别委托項目、重大研究專項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工作辦負責組織。
9.修改關于終止和撤項的處罰規定。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申請和實施過程中,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者成果未能達到申請書的目标,或者有嚴重違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等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分别予以終止或撤銷項目的處理。被終止項目的負責人3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5年内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應視情節輕重按要求退回已撥經費或剩餘資金。所退資金,由全國社科工作辦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三、優化項目資助經費管理
10.賦予科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除增列外撥經費外,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課題組辦理調劑手續。相關管理制度由項目責任單位按程序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
對于2016年(不含)以前批準資助的在研項目,是否列支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自主決定。如列支,則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由項目責任單位按規定自主進行預算調劑。
11.落實項目結餘經費使用相關要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并且項目責任單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證項目後續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結餘資金可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自驗收結項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基金,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四、營造優良學術環境
12.加強科研誠信管理。把科研誠信要求融入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管理全過程。繼續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評審(鑒定)專家的科研誠信記錄,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人員記入“黑名單”。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13.強化相關參與人員公正性承諾制度。項目申請人和參與者、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評審(鑒定)專家及國家社科基金全體工作人員均需簽署相關維護國家社科基金公正性的承諾,杜絕各種幹擾評審(鑒定)工作的不端行為。對于發現和收到的涉及違背承諾的違紀違規線索和舉報,将按照管理權限移交責任單位或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4.避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帽子化”傾向。國家社科基金學科組評審專家、同行評議專家、成果鑒定專家、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或項目負責人,不是榮譽稱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簽,有關部門和責任單位要設置科學合理的評價标準,讓項目回歸學術研究本質,避免與物質待遇挂鈎,為廣大研究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氛圍。
15.強化責任單位主體責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責任單位要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和規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及其研究成果管理,結合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内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報銷規定,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标準報銷相關費用并簡化相關手續,切實解決調查研究、問卷調查、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财政性票據,以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學術交流發生費用等報銷問題。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權,保護、調動和發揮專家學者積極性,加大科研成果宣傳推介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财務助理制度,通過購買财會等專業服務,把專家學者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相關費用可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16.做好國家社科基金在研項目政策銜接。對于本規定發布前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且已開展結題驗收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項目執行周期結束但尚未開展結題驗收以及仍在執行中的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及原國家社科基金有關管理規章與本規定要求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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